| ◎ 預 約:利用電話(預約專線:03-5355877),由工作人員以您的初步要求安排時間及資深諮商師。 ◎ 初 談:第一次前來諮商所,諮商師瞭解主訴和需求,並收集相關資料,之後根據需求及主訴安排相關心理測驗或諮商。 ◎ 評 估:初談或測驗完成約一週後,心理師評估分析目前心理狀況,提供心理諮商計劃,包括諮商次數、方式(個別、家庭、婚姻、團體、訓練課程)及其他相關建議。 ◎ 諮商安排:經諮商師及案主同意後,即進行諮商安排。 ◎ 諮商開始:諮商開始時,案主與諮商師共同簽訂『諮商契約書』:含諮商次數、費用、並當事人與諮商師的義務與責任。 ◎ 結案或繼續諮商:諮商療程結束前,由諮商師與案主雙方評估諮商是否結束或繼續。 | ||||||||||||||
| ◎ 每次諮商時間為50分鐘。 ◎ 由您和諮商師共同決定諮商次數後,向櫃臺行政人員確定諮商日期及時間。 ◎ 為有穩定的諮商進行及達到諮商更好的效果,諮商的次數、日期和時間確定下來後,費用採預付制並一次繳清。 | ||||||||||||||
| ◎ 請假/調課請於諮商前三個工作日,以電話、傳真或E-MAIL通知櫃臺行政人員,完成請假/調課手續。 ◎ 未按照上述規定請假者,仍須負擔當次諮商全額費用。 ◎ 若因突發重大事由(如生病、不可抗力之事件…等),且無法事前預知而完成請假/調課手續,經與心理師協商後,可延後或另約時間完成。 ◎ 團體課請假恕不補課。 ◎ 諮商過程中若經常發生遲到、請假情況,建議您與諮商師做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及處理。 | ||||||||||||||
| 經案主與諮商師共同討論決議中斷諮商療程後,向行政櫃臺辦理保留或退費的手續如下: ◎ 保留剩餘諮商次數與已繳費用,以3個月為限(若有需要得再展延一次 ─ 3個月),本所製發保留憑證與案主或案主家長。 ◎ 退費 ─所繳之剩餘諮商次數費用扣除手續費後,退回剩餘差額,退費手續費以退費金額之一成計 算。 ◎ 當期諮商堂數未達6次者,退費時,已上堂數改以單堂計費。 ◎ 保留或退費手續,需於最後一次諮商後一個月內完成。在最後一次諮商後一個月內,仍未完成手 續者,視同放棄請求權利,本工作坊沒入所有已繳而未使用之費用。 ◎ 若未經與諮商師之共同商議,不得逕自停課,亦不符合退費或保留資格。若逕自停課,經本工作 坊聯絡但在最後一次諮商之一個月內,均無來本工作坊處理者,視同放棄請求權利,本工作坊沒 入所有已繳而未使用之費用。 | ||||||||||||||
| 當諮商時間結束時(每次諮商時間為50分鐘),若諮商師連續的下一節時間為空堂,經諮商師與案主共同決定延長時間後,則可將諮商時段延長,一次以半節為單位,即25分鐘。費用為一次諮商費用的二分之一,當次不能繳付者,於下次諮商前繳清。遲到仍收全額費用,但不提供延時或逾時諮商服務,否則另行收費。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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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ec 22 Tue 2009 10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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